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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溯源農糧產品溯源資訊項目及標示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091070918A號 公告
法規體系:
農糧目/農業資源
圖表附件:
溯源農糧產品溯源資訊項目及標示方式.odt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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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本規定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溯源農糧產品之農產品經營者應於農糧產品流通、販賣前,將下列溯
源資訊登錄於「溯源農糧產品追溯系統」:
(一) 姓名。
(二) 聯絡電話。
(三) 聯絡住址。
三、溯源農糧產品之農產品經營者應於農糧產品流通、販賣時,將下列資
訊以黏貼或套印方式標示於農糧產品本身、包裝或容器上:
(一) 「溯源農糧產品」文字。
(二) 追溯條碼。
(三) 申請者追溯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