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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非農田排水之灌溉水質基準值檢測方式及品質管制作業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9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農水字第1090083180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農田水利管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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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準則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主管機關辦理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非農田排水之水質檢測時,其採樣
、保存及檢測方式如下:
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河川、湖泊及水庫水質採樣通則(NIEA 
    W104)與事業放流水採樣方法(NIEA W109)。
二、灌溉水質基準值管制項目與品質項目之檢測方式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第 3 條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相關指引,執行前條之品質管
制事項:
一、環境樣品採集及保存作業指引(NIEA-PA102)。
二、環境檢驗室品質管制指引通則(NIEA-PA101)。
三、環境檢驗檢量線製備及查核指引(NIEA-PA103)。
四、環境檢驗品管分析執行指引(NIEA-PA104)。
五、環境檢驗品質管制圖建立指引(NIEA-PA105)。
六、環境檢驗器皿清洗及校正指引(NIEA-PA106)。
七、環境檢驗方法偵測極限測定指引(NIEA-PA107)。
八、環境檢驗儀器設備校正及維護指引(NIEA-PA108)。
九、其他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相關指引。


第 4 條
前條所定品質管制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學校、
法人或其他機關(構)辦理。


第 5 條
本準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