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水利小組設置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9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農水字第1096030123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農田水利管理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主管機關得視地方灌溉需求,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
本署)各灌溉管理組織所轄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成立水利小組。
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應依灌溉設施管理、灌溉系統配水需求及行政管理
相關因素,以每五十一公頃以上之面積,成立一水利小組。但有特殊地理
環境或經濟因素考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水利小組名稱,應冠以其所在埤圳之地名、重劃區域名稱或其他易
辨別之相關地名為原則。
第一項水利小組成立後,本署得視水利小組內之灌溉需求,設水利班若干
個。


第 3 條
水利小組之任務,為協助灌溉管理組織辦理下列各款事項:
一、灌溉用水分配。
二、農田水利設施之小給水路、小排水路之維護、管理及修補。
三、農田水利設施災害預防及搶救。
四、有助於提升灌溉用水效率事項。
五、其他灌溉管理組織指示辦理事項。


第 4 條
水利小組人員配置如下:
一、水利小組:置小組長一人,由主管機關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人士
    擔任,綜理小組業務。任期四年,並得連任。
二、水利班:置班長一人,為無給職,協助小組長執行任務,並辦理成員
    與小組間聯絡事項,由水利小組長遴選,報本署備查。
三、小組成員:農田水利小組區域內享有灌溉或排水受益事實之所有權人
    、承租人、農育權人、永佃權人或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實際耕作者
    。
四、掌水人員:水利小組得視需要置掌水人員,協助成員用水之分配事宜
    ,由成員輪流擔任或報請本署遴選之。


第 5 條
組長、班長及掌水人員之遴選資格如下:
一、小組成員。
二、成年人。
三、具主動積極熱心公益協調服務熱忱者。

第 6 條
小組長得隨時向灌溉管理組織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提供農田水利事
業區域內灌溉管理相關建議事項,並由工作站報經灌溉管理組織轉請主管
機關備查。
工作站得視需求召開小組長聯席會議,以工作站站長為主席,邀集相關小
組長參加;小組長於會中有建議事項者,由工作站報經灌溉管理組織轉請
主管機關備查。


第 7 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農田水利設施維護事務,得視業務需求擬定小組長、班長
及掌水人員之義務服勤需求計畫。
前項人員之服勤規定如下:
一、服勤應受主管機關指揮辦理。
二、服勤時應填寫出勤紀錄簿。
三、服勤時應配戴識別證。


第 8 條
水利小組所需經費,包括小組辦公補助費、業務費、義務服勤之協勤費、
事務委辦費、保險費及其他協助主管機關執行事項必要費用,由農田水利
事業作業基金支應。


第 9 條
小組長得視需要招募義務勞動人員若干人編為工作小隊,協助農田水利設
施維護事務,並報本署備查。


第 10 條
本法施行前,原由農田水利會依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所置之小組長及班長
,其任期均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11 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