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公糧管理品質及輔導公糧業
者建立低溫筒倉(以下簡稱筒倉)溫度監測及資訊上傳之自主管理機制
,特訂定本規範。
二、公糧業者所設置之筒倉溫度監測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應符合下列需求
:
(一) 系統主機應具備溫度監測記錄及溫度異常警示功能,並可由本機登
入(或由遠端透過密碼授權登入)查閱各筒倉即時溫度資訊及歷程紀
錄。
(二) 各筒倉均須設置溫度感測線,各感測點溫度資料每小時至少須可偵
測及記錄一次,感測溫度變化最小量(即溫度解析度)需達攝氏零點
一度;另宜於外氣環境及冷風進氣口增設溫度感測點,以供例行通
風管理參考。
(三) 為維持系統正常運作,公糧業者於建置系統時,應與系統廠商建立
快速維修機制,於發現異常或故障時,立即通知檢修。
(四) 系統主機宜支援網路功能,以利自主遠端管理或同步上傳溫度資訊
至本會農糧署公糧筒倉管理平台(以下簡稱管理平台)。
三、公糧業者應於筒倉公糧收儲期間留意各筒倉溫度管理情形,並指派人
員妥善維護及備份系統主機溫度監測紀錄檔案,本會農糧署或各轄管
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得辦理抽查,作為評量公糧業者自主管理績效之
參考。
四、公糧筒倉溫度資訊自動上傳管理平台之申請程序及規定:
(一) 由公糧業者填具「公糧筒倉溫度自動資訊上傳管理平台申請書」(
如附件一之一) 及「監測結構表」(如附件一之二),敘明筒倉溫度
感測線(點)之場區配置結構及相關聯絡資訊後,書面向分署提出溫
度資料上傳申請。
(二) 經分署檢視申請資料填列完妥,續由本會農糧署或分署於管理平台
完成基本設定,並提供公糧業者所需溫度資料上傳方式、格式範例
(如附件二)及管理平台資訊,以測試溫度資料上傳;上傳成功後,
公糧業者及其協力上傳廠商即可同步於管理平台查看溫度上傳情形
。
(三) 各筒倉溫度資訊上傳頻率以每小時同步上傳一次為原則( 即每小時
一筆資料) ,若筒倉內各感測點每小時實際可測得多筆資料時,則
各感測點均任擇一筆原始紀錄上傳。
(四) 溫度資訊上傳期間,每日上傳溫度資料至少須有十六筆以上,公糧
業者應定期登入管理平台查看資訊上傳狀態,且須確認上傳資訊與
現場相符,如有漏傳缺值情形,應儘速補傳缺漏資料。如有設備或
網路故障等異常狀況,亦應即時通知維護廠商儘速排除,並將相關
處理情形主動通報分署。
(五) 本會農糧署或分署得不定時抽查各公糧業者之筒倉溫度資訊上傳情
形,並為必要之處理。
五、已上傳資訊至管理平台之公糧筒倉,若公糧業者依「公糧稻米經收保
管加工撥付業務契約」(以下簡稱契約)提出變更該等筒倉所儲公糧擔
保金額計算比率,經分署審查符合契約規定及下列條件者,得評估予
以變更:
(一) 公糧業者須定期配合查看上傳情形,並主動通報現場設備故障及修
復情形。
(二) 每一筒倉至少須有一條感測線資訊上傳,且其上傳資訊可大致反映
筒倉內不同位置之溫度管理情形。
(三) 上傳資訊須與現場相符,且為有效溫度值。但偶有異常值零星發生
者,得不在此限。
(四) 已上傳資訊時間須達三十日以上,且前三十日期間內每日漏傳缺值
均在三筆以下,始符合申請審查條件;審查通過後,則每日上傳溫
度資料至少須有二十筆以上,如有漏傳缺值情形,應儘速於一週內
補傳缺漏資料,但如因設備短期故障致無資料可補傳且已預先通報
分署者,得不在此限,另如有以同筆資料連續傳送情事,則該等資
料均視同缺值。
(五) 最近一年內公糧筒倉管理情形良好,未有情節重大之違反契約情事
,且半年內亦未有筒倉公糧擔保金額計算比率變更後回復之情事。
經分署審查未符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任一條件者,分署得通知公糧
業者限期調整改善或不予變更該等筒倉所儲公糧擔保金額計算比率
。
經符合本點規定變更擔保金額計算比率者,於擔保變更期間,倘經
查未符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任一條件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於一週
內排除設備故障問題或有上傳資料偽冒不實情事時,分署得視情節
輕重,通知公糧業者限期改善或回復變更前之該等筒倉所儲公糧擔
保金額計算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