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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進駐業者營運資金補貼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農科字第1120052580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業科技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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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 
    響發生營運困難之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進駐業者營運資金補貼,以
    減少疫情對相關業者及產業之衝擊,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營運資金補貼經辦機關為園區管理單位臺南市政府農業局,由該局
    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


三、適用對象: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進駐業者於一百零九年四月至六月
    間任一月份銷售額,較一百零八年同期減少達百分之十五者。


四、本營運資金補貼包括進駐業者營運所支出之一百零九年四月至六月土
    地租金及管理費全額。


五、應備文件:
 (一) 法人:一百零九年四月至六月間任一月份及一百零八年同期之營業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或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
      )。
 (二) 自然人:一百零九年四月至六月間任一月份及一百零八年同期之相
      關銷售證明,如訂單、供貨契約、匯款證明等。
 (三) 自然人未能提出相關銷售證明者,應檢附切結書(如附件)。


六、臺南市政府農業局於本作業原則發布前已收取之土地租金及管理費,
    則以收入退還之方式補貼進駐業者;如尚未收取,則於應繳金額中扣
    除。


七、臺南市政府農業局應洽社團法人台灣蘭花產銷發展協會取得一百零九
    年四月至六月間任一月份及一百零八年同期蘭花整體出口產值統計資
    料,顯示出口衰退情形達百分之十五,始得針對未能提出相關銷售證
    明之自然人,依本作業原則提供其營運資金補貼。


八、執行期間:自本作業原則發布之日至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九、進駐業者受補貼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臺南市政府農業局應命限期返
    還;如涉及刑責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一) 所附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記載不實。
 (二) 其他虛偽不實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