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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暫行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251140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組織目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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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辦理農田水利業務,特設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
)。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田水利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協調、執行及推動。
二、農田水利事業灌溉管理組織設置、監督、輔導與管理規章之研擬及推
    動。
三、農田水利之研究及國際交流。
四、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使用、收益、處分、保管制度之研擬、推動及
    執行。
五、農田水利資源調查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六、農業灌溉水源工程之規劃、執行及推動。
七、農田水利災害防救業務之規劃、執行及推動。
八、農田灌溉、農田排水與農地重劃完成地區等農業工程更新改善計畫之
    規劃、督導、執行及推動。
九、農業灌溉水質管理、農田水利設施維護與管理之規劃、執行、推動及
    督導。
十、其他有關農田水利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署於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成立時裁撤。


第 7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