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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漁業證明書之作業漁船漁獲物在完成輸銷他國後,核銷量低於證明書載明數量,應還原為全魚重量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9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91334504C號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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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會漁業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輸日劍旗魚合格證明書」、
「輸美劍旗魚合格證明書」、「黑鮪產地漁業證明書」、「南方黑鮪漁業
產地證明書」或「冷凍大目鮪漁業證明書」之作業漁船,其漁獲物在完成
輸銷他國並依規定完成漁獲物核銷後,倘核銷量低於該船當次申請之證明
書載明之數量時,其核銷量應按產品處理型態還原為全魚重量,並視為該
船當次申報證明書之漁獲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