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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產地(或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為六個月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91334504C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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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自本(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起,本會漁業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所
核發之「黑鮪產地漁業證明書」、「輸日劍旗魚合格證明書」及「輸美劍
旗魚合格證明書」等文件,其有效期限為六個月(格式如附件一)。另該
等魚貨完成輸銷通關後二個月內,船主或代理商或出進口廠商應將輸入國
檢定單位所核發之輸入資料影本或售魚清單影本送原受理單位,辦理核銷
手續(申請書參考本如附件二)。如查獲有魚貨未依規定完成核銷者,該
船及該批魚貨證明書之申請者後續之漁獲物即得不予核發相關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