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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準用漁業法等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91328955號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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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漁業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
八條及漁業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七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