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達成資料有效整合、
加值、共享之目標,以及提升資料交換使用之效率及便利性,透過
開放資料之盤點、清查,並參考政府既有領域資料或相關標準,以
利資料流通交換與介接,特訂定本規範。
二、適用範圍
(一)本署產製之開放資料及業務執行過程產製之資料。
(二)本署新建置之資料庫及既有資料庫介接交換時共同遵循之標準。
三、名詞定義
(一)開放資料:指本署因應政府資訊公開、資料開放及流通共享等目的
,並兼顧資料介接之便利性,提供各單位及民眾快速取得進行加值
應用,而上架至行政院農業部資料開放平台之資料。
(二)共通性欄位:指本署開放資料、業務執行過程產製之資料及各系統
資料庫相同定義之欄位。
四、規範原則
(一)資料流通時,其欄位名稱、值域、型別與代碼應優先依循政府資料
標準平臺(https://schema.gov.tw/)所列舉之共通資料為原則,
其次為依循本署共通性資料欄位編碼標準表(表一)。
(二)各欄位名稱應優先以英文為之。欄位內容以標準代碼記錄者
(如countycode縣市代碼),可增其對應值或中文註釋欄位
(如county縣市名稱)欄位,以利資料普及使用。
(三)各欄位內容如以中文編碼時,中文字編碼格式應以UTF-8為原
則。
(四)坐標系統欄位命名應依據EPSG編碼為原則且需將縱、橫坐標
分欄儲存,如EPSG3828_X、EPSG3828_Y、EPSG3827_X、
EPSG3827_Y、EPSG3826_X、EPSG3826_Y、EPSG3825_X、
EPSG3825_Y、EPSG4326_E、EPSG4326_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