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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共通性資料欄位編碼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6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農保監字第1121858741號函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農村水保其他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目的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達成資料有效整合、
    加值、共享之目標,以及提升資料交換使用之效率及便利性,透過
    開放資料之盤點、清查,並參考政府既有領域資料或相關標準,以
    利資料流通交換與介接,特訂定本規範。
 
二、適用範圍
(一)本署產製之開放資料及業務執行過程產製之資料。
(二)本署新建置之資料庫及既有資料庫介接交換時共同遵循之標準。

三、名詞定義
(一)開放資料:指本署因應政府資訊公開、資料開放及流通共享等目的
      ,並兼顧資料介接之便利性,提供各單位及民眾快速取得進行加值
      應用,而上架至行政院農業部資料開放平台之資料。
(二)共通性欄位:指本署開放資料、業務執行過程產製之資料及各系統
      資料庫相同定義之欄位。

四、規範原則
(一)資料流通時,其欄位名稱、值域、型別與代碼應優先依循政府資料
      標準平臺(https://schema.gov.tw/)所列舉之共通資料為原則,
      其次為依循本署共通性資料欄位編碼標準表(表一)。
(二)各欄位名稱應優先以英文為之。欄位內容以標準代碼記錄者
      (如countycode縣市代碼),可增其對應值或中文註釋欄位
      (如county縣市名稱)欄位,以利資料普及使用。
(三)各欄位內容如以中文編碼時,中文字編碼格式應以UTF-8為原
      則。
(四)坐標系統欄位命名應依據EPSG編碼為原則且需將縱、橫坐標
      分欄儲存,如EPSG3828_X、EPSG3828_Y、EPSG3827_X、
      EPSG3827_Y、EPSG3826_X、EPSG3826_Y、EPSG3825_X、
      EPSG3825_Y、EPSG4326_E、EPSG4326_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