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農民正確使用農藥,以保
護農作物並避免農產口農藥殘留超過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容許量,經設
計農產品安全用藥標章(吉園圃)一種(如附件一),為規範本標章
之核發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標章授權直轄市、各縣市政府核發,對象以政府輔導設置之蔬菜、
水果產銷班、觀光果(農)園經營班及登、記之農場等,並以使用於
生鮮農產品為主。
三、本標章分大、中、小三種規格,以供黏貼或印製於不同大小包裝或農
產品上,並於報准後可自行印製於各種包裝標示牌及宣傳資料上。
四、申請使用本標章之產銷班及觀光果(農)園經營班、農場等之各班員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近一年內參加班會曾接受鄉、鎮、市、區農會(公所)、直轄市
、縣(市)政府、本會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區農改場)本會農
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以下簡稱農藥所)及本會農業試驗所(以下簡
稱農試所)等有關單位植物保護人員之防治安全用藥技術指導二次
以上。
(二)最近六個月內生產之農產品,經化學檢驗農藥殘留合格。
(三)應有最近三個月以上之病蟲草害防治紀錄。
五、申請使用標章在預定使用前二個月,由班長向所在地之鄉、鎮、市區
農會(以所、合作社、農場)提出申請(附件二),再送請直轄市、
縣(市)政府邀集本會、農藥所、區農改場進行審查。
六、審查通過之各班,應檢附標章使用約定書(如附件三)及標章使用申
領核發表(如附件四),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領取手續。
七、標章核發每次以分發三個月或一期生產量所需為原則,前次核發之標
章如有剩餘,則自當次申請數量扣除;反之如因生產量增加,原申請
標章數量不敷使用,應提出具體證明資料以憑補發。
八、使用本標章之包裝袋(箱)及各種標示牌、宣傳資料等,不得加印不
合標章意義之不實或易使消費者誤解、混淆之字句。
九、標章使用期滿擬續約者,應檢齊各班員連續紀錄之防治紀錄簿及三分
之一以下班員農藥殘留化學檢驗之報告,經區農業務改良場審查通過
後方准續約(如附件五)。
十、凡違反本要點有關規定,經查證屬實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其情
節輕重,依處理原則(如附件六)予以警告、停止或取消輔導。未經
核准擅自使用本標章者,依商標法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一、使用本標章之產銷班及觀光果(農)園經營班列入追蹤考核,定期
評估,其評估結果可供各有關單位補助及輔導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