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作業規範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
營運困難產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二、 補貼對象:
(一) 合法登記之經營漁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
(二) 從事漁業經營之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三、補貼條件:
(一) 合作社或公司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至六月任連續
兩個月之營業額或交易額,低於一百零八年同期營業額或交易額百
分之十五以上。
(二) 未請領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漁業僱用外來船
員補貼、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娛樂漁業紓困補
貼、交通部、文化部或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貼、補助或津貼
。
四、 補貼金額:
(一) 營業額或交易額下降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以上者,補貼二十萬
元。
(二) 營業額或交易額下降未滿二十萬元者,依據實際受損情形補貼,以
二十萬元為上限。
(三) 每一補貼對象以補貼一次為限。
五、 申請程序及期限:
(一) 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止。
(二)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漁業署提出;文件不備者,由本會漁業
署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1. 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2. 一百零八年度全年營業稅申報書,及一百零九年三月至六月任連續兩
個月之營業稅申報書。
3. 合作社或公司存摺封面影本,帳號應清晰可見。
4. 其他證明營業額或交易額下降之文件資料。
六、 補助對象依本作業規範領取補貼後,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應
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額款項:
(一) 申請所附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二)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於受補貼期間對員工實施減班休
息、裁員或減薪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或解散、歇業或有其他本
會公告之情事。
(三)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重複申領其他性質相同之補貼、補助或津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