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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經管魚貨直銷中心租金補貼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31512322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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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作業規範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
     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二、 補貼對象:承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漁業署經管之國有建
     物及土地經營魚貨直銷中心,並簽訂國有房地租賃契約之區漁會。
三、 補貼期間: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
四、 補貼方式及金額:
(一) 補貼對象減收一百零九年度魚貨直銷中心攤位租金之比率,本會以同等
     比率補貼前點期間之房地年租金。
(二) 補貼對象提出攤位租金減收金額,本會補貼其減收金額之前點期間房地
     年租金。
(三) 前二款方式,應擇一辦理,補貼金額以補貼期間之房地年租金總額為上
     限。
五、 執行方法:
(一) 以前點第一款方式辦理者,補貼對象應於補貼期間內辦理一百零九年度
     魚貨直銷中心減租公告,並函送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檢附減租公告及備查函影本經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本會漁業署申請補貼。
(二) 以前點第二款方式辦理者,補貼對象應於補貼期間內辦理一百零九年度
     魚貨直銷中心減租公告,並函送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檢附減租公告、備查函影本及
     減收清冊,其內容應包含攤位名冊、攤位原承租金額及減收金額,經所
     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本會漁業署申請補貼。
(三) 補貼對象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請輔導補貼對象營運管理魚
     貨直銷中心及應督導攤位減租情形,每月不定期現場查核。
六、 補貼對象依本作業規範領取補貼後,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應撤銷
     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額款項:
(一) 魚貨直銷中心攤位租金實際減收比率,低於申請補貼之比率。
(二) 補貼對象未依第四點第二款規定,減收攤位租金。
(三)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於受補貼期間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
     、裁員或減薪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或解散、歇業或有其他本會公告
     之情事。
(四)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重複申領其他性質相同之補貼、補助或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