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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實際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民生活補貼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91347238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企劃及漁民輔導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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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作業規範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
    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二、補貼對象: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實際從事漁業勞動而加入漁會之甲類會員
    。

三、申請資格: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申請生活補貼:
(一) 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已加入,且於申請補貼
     時仍為漁會甲類會員。
(二) 一百零七年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
(三) 未請領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漁民生活補貼、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漁業僱用外來船員補貼、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
     響發生營運困難娛樂漁業紓困補貼、勞動部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
     勞工生活補貼、交通部、文化部或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補貼
     或津貼。

四、補貼金額:經審核通過後,每人補貼一萬元,一次發給。

五、申請期間及方式:符合申請資格者,自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一日至一百零九
    年六月三十日止,向所屬區漁會提出申請。

六、申請人應備文件:

(一) 實際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民生活補貼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並應勾選實際
     從事漁業種類。
(二) 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郵局或漁(農)會信用部之存摺封面影本。
(三) 如委託他人申請,應檢附委託書。

七、區漁會辦理事項:
(一) 檢視申請書之資料填寫及簽章完整,尤其是申請人已勾選從事漁業種類,養
     殖漁業之魚塭主應填寫養殖面積。
(二) 檢視存摺封面影本。
(三) 確認申請人為該漁會甲類會員,且於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已加入,並
     於申請補貼時仍為漁會甲類會員。
(四) 完成檢視後加蓋區漁會戳章。
(五) 區漁會收受申請書並檢視完畢後,應將申請人資料依Excel.xls格式媒體檔填
     寫區漁會、申請日期、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從事漁業種類代碼、通
     訊地址、給付方式代碼及金融機構、郵局、或漁(農)會信用部帳號(應鍵入
     正確以免無法入帳),製作申請人名冊媒體檔,將申請人名冊紙本列印批次編
     號併同區漁會函文以密件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並
     將該批次申請人名冊媒體檔(Excel.xls格式媒體檔)加密傳送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作業窗口。
(六) 申請文件正本由區漁會保存五年,漁業署得隨時查閱。

八、漁民申請生活補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已發給者,主管機關應予
    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
(一) 不實申領。
(二) 同一申請事實重複申請。
(三) 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
(四) 其他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