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豆科菜豆(Phaseolus vulgaris L.)之品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 栽植時期:二月至五月、九月至十一月種植,以完成兩個相同生長
期作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得另選定適當時間。
(二) 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次檢定種植前一個月,
提供檢定品種及對照品種之種子各一千粒,送達檢定機構。檢定種
子外觀必須是健康、具活力且未遭受主要病蟲感染,種子發芽率不
得低於百分之八十。非經檢定機構同意,種子不得經任何藥劑或化
學物品處理
(三) 試驗設計:田間採逢機完全區集設計,三重複,採作畦栽培,每小
區三畦,每畦兩行。矮性種畦寬九十公分(含畦溝),行距四十公
分、株距十公分,每穴播種一粒種子;蔓性種畦寬一百五十至一百
八十公分(含畦溝),行距六十五至九十公分、株距三十至四十公
分,每穴播種二粒種子,調查株數至少四十株。
(四) 栽植環境:以露天環境下進行栽培為原則。
(五) 栽培管理:以菜豆慣行法栽培為原則。若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
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兩個相同生長期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
由檢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
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菜豆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定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並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
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當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關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關作成檢定
報告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