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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一百零九年度沿近海漁船筏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或船位回報器輔導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91325993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沿近海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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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沿近海漁船筏之漁業人
    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以下簡稱AIS)或船位回報器(以下簡稱
    VMS),特訂定本輔導措施。

二、漁業人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申請裝設AIS或VMS補助費:

(一) 領有沿近海漁船筏漁業執照,或經核准建造沿近海漁船筏。

(二) AIS或VMS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
     日期間內購買。

(三) AIS或VMS符合下列規格:

1、AIS符合船舶設備規則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三規
    範之A級或B級AIS。A級AIS需取得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61993-2規範
    認證,B級AIS需取得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62287-1或IEC 62287-2規範
    認證;且配有AIS標準訊息格式之輸出入通訊埠,並燒錄經國家通訊
    傳播委員會核發之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MMSI)。

2、VMS廠牌型號應符合船位回報漁獲回報海圖及監督管控中心設備管理輔
    導辦法規定。

三、每艘漁船筏補助裝設一台AIS或VMS費用,依發票金額補助,最高補助
    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

四、一百零九年度補助以總經費三百萬元為限。申請補助之漁船筏依下列順
    位排定優先順序,同款次之順序依檢附完整文件送達本會漁業署之日期
    先後決定;倘申請補助案件總經費逾三百萬元時,由達三百萬元當日之
    申請案件中抽籤決定:

(一) 第一順位:申請裝設AIS之沿近海漁船筏。

(二) 第二順位:申請裝設VMS之沿近海漁船筏。

五、漁業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
    並檢附下列文件送所屬區漁會,區漁會應於同年十月六日前轉送本會漁
    業署申請補助,經核定後,一次撥付區漁會,再由區漁會一次撥付給漁
    業人:

(一) 有效期限內漁業執照影本或核准建造新船同意函影本。

(二) AIS或VMS之發票正本。

(三) AIS或VMS符合第二點第三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四) AIS或VMS主機照片一張。

(五) 匯款帳號資料(帳戶名應與申請書之申請人相符,且帳號應清晰可見)
     。

(六) 經本會漁業署或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確認AIS或VMS有開機
    正常回報訊號之證明文件。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漁業人申請裝設AIS或VMS補助費:

(一) 曾獲政府補助裝設AIS或VMS。

(二) 漁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限,或未經核准建造新船。

(三) 裝設之AIS或VMS不符合第二點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

(四) 未依前點規定之期限或方式申請,或申請文件不符規定。

七、受補助之漁業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