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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發國產養殖蝦產品輸銷美國來源聲明書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91346683A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養殖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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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我國養殖蝦產品輸銷美國
    應檢附政府簽證之來源聲明書,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國產養殖蝦產品輸銷美國來源聲明書(以下簡稱來源聲明書),由本
    會漁業署核發。

三、出口商申請核發來源聲明書,應檢附下列文件:
  • (一) 已填寫基本資料並簽章之來源聲明書(如附件)。
  • (二) 出口商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三) 出口商所承購養殖業者之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
  • (四) 交易證明文件。出口商與養殖業者同一人者,免附。
  • (五) 加工製程說明資料(內容應敘明製成率及使用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來源聲明書:
  • (一) 出口商所承購之養殖業者於養殖漁業管理系統上年度或當年度均無放
     養量申(查)報紀錄。
  • (二) 申請重量經製成率及使用率換算後,高於向養殖業者承購之重量。
  • (三) 申請核發之蝦產品,其蝦原料非來自國產養殖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