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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畜牧產業與事業營運困難之紓困及振興措施補助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100042730號 令
法規體系: 畜牧目/畜牧行政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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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畜
    牧產業之影響,就產業鏈相關之自然人(農民)、團體、法人及農企
    業等因疫情造成營運困難及受損,強化產業結構及輔導產業發展,以
    維護相關家畜及家禽產業與事業永續經營,特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八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受理依本作業規範提出之補助申請:
 (一) 家畜產品拍賣價近一個月均價下跌至近三年同期均價百分之九十以
      下,辦理逾量家畜去化之屠宰、凍存、加工、國內外行促銷及短期
      家畜產銷調節之計畫性生產及種畜淘汰作業。
 (二) 家禽產品產地價或肉品交易行情近一個月均價下跌至近三年同期均
      價百分之九十以下,辦理逾量家禽去化之屠宰、凍存、加工、行促
      銷及短期家禽產銷調節之計畫性生產及種禽淘汰作業。

三、具備下列資格之人員,始得於前點情形發生後,依本作業規範提出申
    請:
 (一) 養豬等家畜產業鏈相關之自然人(農民)、團體、法人。
 (二) 土雞等家禽產業鏈相關之自然人(農民)、團體、法人。

四、前點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依本會農業計畫管理系統及格式
    研提之計畫,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全國
    性畜禽產業團體、公協會彙整後,轉送本會。

五、前點申請,由本會畜牧處視各單位需求,統籌調整計畫額度。

六、依本作業規範補助家畜產業之範圍及基準如下:
 (一) 肉豬屠宰凍存,每頭獎勵補貼屠宰、分切及凍存費用新臺幣(以下
      同)一千元。
 (二) 淘汰繁殖母豬,每頭獎勵一千元。
 (三) 豬肉出口外銷獎勵,目標市場美日等國空運每公斤六十元、海運二
      十元,亞洲國家每公斤八十元、海運四十元。
 (四) 辦理畜產品國內外促銷:因政策性需要、緊急辦理畜產品國內外促
      銷、加強食品安全或新技術之推廣、業務宣導等工作,依其性質、
      時間、地點及規模等核定補助額度。
 (五) 創新性、策略性或政策性示範計畫。

七、依本作業規範補助家禽產業之範圍及基準如下:
 (一) 加強推廣團膳食材選用國產特色禽品,如土雞、鴨肉及加工品等產
      品,每公斤獎勵五元至八元。
 (二) 淘汰老母鴨、土種母雞、種母鴨,每隻獎勵三十五元至一百元。
 (三) 辦理家禽產品展售促銷暨行銷發表活動:因政策性需要、活動項目
      、加強食品安全或新技術之推廣、業務宣導等工作,依其性質、時
      間、地點及規模等核定補助額度。
 (四) 創新性、策略性或政策性示範計畫。

八、申請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六
    月三十日止。

九、本輔導獎補助計畫之執行項目不得與本會或其他各公務單位補助項目
    重複,經查有該等情事,將收回獎助金,並取消其申請相關輔導補助
    計畫之資格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