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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違反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有關禁捕魚種規定案件裁量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91332232A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遠洋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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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違反遠洋漁業條例(以下
    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捕撈、持有、轉載或卸下、
    銷售禁捕魚種」案件,建立明確及一致性規範,俾提升執法效率與公
    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遠洋漁業經營者或從業人捕撈、持有、轉載或卸下、銷售本會公告之
    「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禁捕魚種名錄」所列魚種者
    ,應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處罰
    。

三、經查獲漁船同一航次之漁獲物中有不同種類之禁捕魚種時,依禁捕魚
    種之種類分別裁罰之。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捕撈、持有、轉載或卸下、銷
    售禁捕魚種」者,處罰鍰並收回或廢止經營者之漁業證照、從業人之
    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裁量基準如附表一至附表四。

五、最近三年內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捕撈、持有、轉載
    或卸下、銷售禁捕魚種」行為達二次以上者,處罰鍰並收回或廢止經
    營者之漁業證照、從業人之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裁量
    基準如附表五至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