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畜牧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
一、本調節措施依畜牧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除第四點所定情形外,臺南市暫停受理指定種類之家禽畜牧場登記及
已登記家禽畜牧場擴大飼養規模申請案件之調節措施。
前項所稱指定種類家禽為白色肉雞及有色肉雞。
三、前點暫停受理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本調節措施之限制:
(一) 未涉及擴大飼養規模之變更,例如:辦理畜牧場登記名稱、負責人
、主要管理人之變更登記、飼養規模減少之變更登記。
(二) 已領有畜禽飼養登記證之家禽(白色肉雞及有色肉雞)場,改申請
畜牧場登記且未涉及擴大飼養規模。
(三) 本公告生效前已取得畜牧設施容許使用或臺南市政府已經受理之畜
牧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