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措施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二、指定區域:臺灣、澎湖、金門及連江地區。
三、指定區域內經鑑定確認發生秋行軍蟲之田區,應依下列措施實施共同
防治:
(一)使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公告之緊急防治藥劑。
(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調集施藥機械設備,並籌組共同防治隊或
僱用代噴農藥之業者進行防治;或洽調轄區之鄉(鎮、市、區)公
所或民間團體人員,輔導植物或植物產品所有人或管理人限期進行
防治。
四、植物或植物產品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配合本措施辦理,違反者,依植物
防疫檢疫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