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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二十噸以上漁船安裝主機之最大馬力限制標準(廢止)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農漁字第1081329326A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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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漁船噸級別           主機最大馬力數

  二十噸以上未滿五十噸      馬力數:噸數×16+140

  五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      馬力數:噸數×10+440

  一百噸以上未滿二百噸      馬力數:噸數×8.5+600

  二百噸以上未滿五百噸      馬力數:噸數×3+1700

  五百噸以上未滿一千噸      馬力數:噸數×2+2200

  一千噸以上           馬力數:噸數×1+3200

另二十噸以下漁船由直轄市暨各縣市政府依主管權責逕行訂定。

  • 一、漁業人依據漁業法第八條規定申請建造或改造漁船,其安裝主機之馬力不得超過左表所列標準,否則不予核准。 
  • 二、漁業巡護船、漁業試驗船、漁業訓練船及專營娛樂漁業漁船安裝主機之馬力不受限制。 
  • 三、高雄市政府及福建省政府得依主管權責訂定所轄二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漁船安裝主機最大馬力限制標準,未訂定則應依本公告標準審核。 
  • 四、本會八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八四農漁字第四○四○二九八A號公告,自本告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