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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發免稅之種植用蒜球進口證明文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9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081065314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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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核發輸入免稅之種植用蒜
    球證明文件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07032010號及第98091000號「種植用蒜球
    」,並應符合相關輸入規定。


三、申請核發免稅之種植用蒜球進口證明文件,應填具貨品進口證明申請
    書(如附件),並檢附下列相關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
    後,發給證明文件:
 (一) 進口之種植用蒜球供田間種植生產使用者,應檢附:
      1.非基因轉殖之證明文件。
      2.具有品種權之品種,應檢附品種權人授權或同意於國內種植之證
        明文件。
      3.品種特性說明書。
      4.種植計畫書:應包含引進國外種植用蒜球原因、種植期間、種植
        地點、種植面積(含農民名冊、種植地之地段、地號)、栽培管理
        方式、國內種植之可行性評估、引進國外種植用蒜球之效益、可
        接受查核的時間地點、防範種植用蒜球外流作法 (染色或浸泡藥
        劑等 )、不流入市場作食用用途切結書。
 (二) 進口之種植用蒜球作為學術交流或試驗研究用途者,應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
 (三) 進口之種植用蒜球作為樣品蒜、參展等非商業用途輸入者,應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並敘明流向。


四、本會審查申請案件是否核發進口證明文件,應考量品種育成、國內大
    蒜產業發展、國內農民權益及政策需要等因素。


五、本會應自受理申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
    之。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十日。


六、依本要點核發之進口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限為自核發之次日起十三個
    月,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七、業者進口免稅之種植用蒜球經本會派員查核,確認未實際種植者或流
    入市面,本會即列管該進口業者,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種植用蒜球進口
    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