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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台灣木材標章使用管理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林造字第1081740549號 令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森林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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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範所稱台灣木材標章,係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
  本局)依法註冊之圖樣。
二、本規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授權單位:指本局、所屬林區管理處及本局指定之驗證機構。
 (二)被授權單位:指經授權單位授權使用台灣木材標章之單位。
 (三) 推廣製作物:包含下列製作物:
   1、實體廣告製作物:包含海報、型錄、文宣印刷品、專刊、標示
     卡、形象牆、燈箱、跑馬燈、電子看板、人形立牌及其他實體
     廣告製作物。
   2、電子廣告製作物:包含商業廣告影片、電子文宣印宣品、網頁
     宣傳運用及其他電子廣告製作物。
三、本規範之授權事項及其授權範圍如下:
 (一)經由本局指定之驗證機構授權予通過國產材相關驗證標章並取得
    驗證證書之業者(以下簡稱獲證業者),其授權範圍為將台灣木
    材標章於國產材產品、產品包裝或其相關推廣製作物。國產材相
    關驗證標章包含:
   1、臺灣優良林產品標章(CAS)。
   2、產銷履歷林產品標章(TAP)。
   3、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條碼(QRcode)。
 (二)經由本局、所屬林區管理處授權予配合辦理行銷推廣之其他使用
    業者,其授權範圍僅限對台灣木材標章或其推廣製作物。
 (三) 其他經本局同意授權之事項及範圍。
四、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使用台灣木材標章圖示如附件。
五、驗證機構應將其驗證通過之業者基本資料、產品名稱、產品相片及其
  他相關資訊進行登錄。
六、授權單位得對被授權單位之國產材標章使用情形不定期實施抽查,被
  授權單位不得拒絕。若有違反規定之事實,得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並擇期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