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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資料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080023622號 函
法規體系: 農民輔導目/農業人力發展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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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使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以下
    簡稱勞發署)資料之依據如下: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五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規定。
(二)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二條。
(三)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
      格及審查標準第四條第五款及第十九條之九至第十九條之十一。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核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作業要點。

二、本會因辦理審核外展農務服務業務需要,為規範本會人員使用全國外
    籍勞工動態查詢系統資料 (以下簡稱本資料) ,落實資訊安全及個人
    資料之保護管理,防止資料不當使用或外洩,保障個人隱私,遵循個
    資法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三、機關內部單位業務應用範圍為本會輔導處。

四、管理、查核及稽核:
    本會使用本資料,應向勞發署權管業務組室申請,經其同意後使用,
    並依本要點管理、查核及接受勞發署稽核。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如下:
(一)特定目的:本會為審核申請外展農務服務機構聘僱外籍勞工之紀錄
      ,須查詢外展農務服務機構現行有無聘僱外籍勞工之情形 (C061)
      ,及該機構曾聘僱外籍勞工之僱用經過(C062)及離職經過 (C063)
      等資料。
(二)個人資料定義:本要點所稱之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性別、
      出生年月日、護照號碼、國籍及在本國境內之就業資料。

六、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方式如下:
(一)本會依前點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及必要性,蒐集、處理及利用
      個人資料,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二)本會人員為執行業務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均視為本會所蒐集持有,
      並依本要點接受監督。
(三)本會機關管理者(即輔導處農業人力辦公室相關業務負責人)應定期
      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是否符合蒐集特定目的,若有非屬特定目的
      必要範圍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滿而無保存必要者
      ,應予刪除、銷毀或為其他適當處置。
(四)本會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如需作特定目的外利用,必須先行檢視是否
      符合個資法之規定。

七、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如下:
    本會發現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應向勞發署通報
    ,並立即查明發生原因及責任歸屬,及依實際狀況採取必要措施。對
    於個人資料遭竊取之當事人,另以書面或簡訊方式通知使其知悉並說
    明機關已採取之處理措施。最後,針對事故發生原因研議改進措施。

八、資料安全管理及資料使用者管理如下:
(一)資料安全管理
    1.應妥善保管個人電腦存取資料之硬體,並設定登入及螢幕保護程式
      密碼。個人資料使用完畢,應即退出電腦使用檔案,不得留置於電
      腦上。下班前應關閉電腦電源。
    2.定期進行電腦系統防毒、掃毒之必要措施。
(二)資料使用者管理
    1.使用者申請程序及管理
      (1)帳號新增或異動須經申請,申請時應列明本資料查詢權限,
            並填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用全國外籍勞工動態查詢系統帳
            號申請表 (如附件) ,由使用者之主管核單後,向本會機關
            管理者申請開通帳號及查詢權限。申請帳號權限關閉時,亦
            同。該申請表須保存二年。
      (2)使用者以自然人憑證進行本資料查詢時,應妥善保管自然人
            憑證及密碼,不得交予他人,且不得和他人共用。
    2.本會機關管理者應每半年辦理帳號清查,檢視使用者權限,並廢止
      重複、閒置、職務調整、離職及退休者帳號。

九、資料安全管制作業如下:
(一)使用者查詢本資料時,應填寫或輸入總收文號及查詢事由,作為日
      後查核依據。
(二)查詢本資料應避免非業務權責人員閱覽、擷取及破壞。
(三)查詢本資料完竣後,如有併案或附卷必要,應妥善保管,紙本應依
      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管理保存,且依檔案保存期限銷毀,電子檔
      應有存取權限控管。

十、資料安全定期稽核機制如下:
(一)本會使用單位應每月列印查詢紀錄單,供本會機關管理者查核,每
      月抽查筆數不得少於十筆,查詢總筆數少於十筆者,應全數查核。
(二)前項查核結果,使用單位應保留五年備查,遇有查詢異常現象,使
      用單位應會同政風單位及資訊單位共同調查,並作成稽核紀錄。
(三)每年應由本會機關管理者會同政風單位辦理一次稽核工作,查察是
      否落實本要點事項,針對查察結果不符合本要點規定或有潛在不符
      合之風險,應由本會機關管理者規劃改善措施,並確保相關措施之
      執行,所有稽核工作均應作成稽核紀錄,保留五年備查。
(四)勞發署實施稽核作業時,本會須配合提供相關查核資料,相關單位
      及使用者並應配合辦理。

十一、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本會應隨時依據執行狀況、相關技術發展及法令修正等事項,檢討
      本要點是否合宜,並予必要之修正。

十二、終止連結作法:
      本會如欲終止連結作業,應於終止日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勞發署。

十三、法律責任
      本會自勞發署取得之資料須負保密責任,未經勞發署同意,不得任
      意移轉,如有不當使用或侵害個人隱私,除應依相關規定追究行政
      責任外,應依刑法、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個資法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