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同仁外語能力獎勵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30112799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目/考核培訓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依據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五條及行政院一零四年二月四日院授人給
    字第一○四○○二四三六一號函。


二、為鼓勵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以下簡稱各機關)同仁提升外語能
    力,透過多元化獎勵方式,培養具國際化能力之專業人才,俾利業
    務推動及提升機關競爭力,爰訂定本獎勵原則。


三、適用對象:
  (一)各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各機關依法聘用及約僱人員。
  (三)各機關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人員。


四、具體措施:
 (一) 獎勵方式:各機關得採公開表揚、致贈禮品(券)或行政獎勵等
      方式。
 (二) 獎勵標的:除「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外語能力獎勵參考標準表
      」(如附表)所列語言外,各機關得自行比照外語能力等級給與
      獎勵。
 (三) 獎勵額度:
      1.各機關如擬發放禮品(券),每人每次不得逾新臺幣(以下同
        )5,000元等值禮品(券)。
      2.同一種語言已通過較高等級者,不再發給較低等級(或同一等
        級)之獎勵;不同語言檢定方式以獎勵一次為限。
      3.各機關應在上開獎勵額度內,依據各外語能力等級訂定不同之
        獎勵額度(如初級500元、中級1,000元等)。
 (四) 經費上限:各機關依本機關及所屬機關(構)當年度預算員額數
      ,最高以每100人發給10,000元為上限,未滿100人者,按比例計
      算,並於各該機關相關預算下支應。


五、申請程序:各項獎勵應取得成績證明(成績單或合格證書)影本向
    各機關人事單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