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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作業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080023532號函
法規體系: 農民輔導目/農業人力發展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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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規範本會人員使用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資訊中介服務(Web IR)系統(以下簡稱勞保局資訊系統),落實
    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之保護管理,防止資料不當使用或外洩,保障個
    人隱私,特訂定本要點。


二、帳號申請及管理:
  (一)因辦理業務有使用勞保局資訊系統需求者,申請帳號開通時,須填
      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用勞保局Web IR資料帳號申請表(如附件),
      經主管核章後,向機關管理者 (即本會輔導處農業人力辦公室相關
      業務負責人) 提出申請。申請帳號權限關閉時,亦同。該申請表須
      保存三年。
  (二)使用者須以自然人憑證進行資料查調,並應妥善保管自然人憑證及
      密碼,以免遭他人冒用。
  (三)申請者分屬不同單位者,由機關管理者建立申請者名冊,以利控管
      。申請者名冊須保存三年。


三、資料管理:
  (一)本會人員為辦理業務,使用勞保局資訊系統所取得之資料,應限於
      執行業務之必要範圍內,不得為公務以外之使用,並禁止提供非業
      務相關人員閱覽或使用。
  (二)本會人員就勞保局資訊系統所取得之資料負有保密之責,並應依檔
      案保存期限銷毀。


四、稽核作業:
  (一)使用單位需每月列印查詢紀錄單,以供查核人員不定時查核。
  (二)由機關管理者會同本會政風人員,至少每年辦理一次稽核工作,查
      察是否落實本要點事項,針對查察結果不符合前二點規定或有潛在
      不符合之風險,應由使用單位規劃改善措施,並確保相關措施之執
      行。相關稽核報告須保存三年。


五、本會人員應妥善保管及利用勞保局資訊系統所取得之資料,違反相關
    規定者,除由服務機關懲處外,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當事人
    權益受損時,應依該法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