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農業產業發展與國際農業交流,履
行雙邊國際協議內容,並建立實習農場審核及管理機制,確保實習
農場實習品質,保障外國人實習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外國人,指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以外不具中
華民國國籍者,並應符合雙邊國際協議內容規定之條件。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成為辦理外國人來臺農業技術實習之
實習農場:
(一)依法登記之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合作農場、農場、種
苗場、畜牧場及休閒農場。
(二)依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完成登記之農業產銷班。
(三)本部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輔導之大專業農。
(四)取得陸上魚塭養殖登記證之經營或作業場所。
(五)本部輔導有案之青年農民。
(六)取得商業登記之農企業。
(七)其他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四、符合前點規定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習計畫書向本部申請成為
辦理外國人來臺農業技術實習之實習農場。
前項實習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符合前點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實習目標、實習地點、實習項目與內容、申請實習生人數、實習
生活津貼、指導方式、實習期程、預期成效及實習安全注意事項
等相關資料。
本部受理第一項申請後,必要時,得邀集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農會就下列內容辦理實地審查:
(一)實習農場經營現狀。
(二)實習場域之軟硬體設備。
(三)實習生住宿環境。
(四)實習場域之環境安全及衛生條件。
五、申請案有文件不齊全或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本部應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者,本部得不予受理。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予書面駁回:
(一)未符合第三點實習農場資格規定。
(二)實習計畫書內容未符合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或實習項目與內
容及實習安全注意事項等顯不合理。
(三)實習計畫書內容未符合雙邊國際協議內容。
(四)經本部依第十點第三項廢止核定之實習農場,二年內再次申請。
六、申請案經審查通過後,由本部核定為實習農場,並由雙邊國家進行
媒合作業,媒合完成後,本部應核發實習許可函,由擬赴我國實習
之外國人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辦理簽證。
七、實習農場執行實習計畫書,應辦理及遵守事項如下:
(一)實習農場應具教學指導熱忱,依實習計畫書內容指導實習生學習
該產業專業知識、技術及經營管理實務。
(二)實習農場應協助實習生確實依實習計畫書完成實習項目,不得轉
介實習生至其他實習農場,及不得運用實習生從事與實習內容不
符之工作。
(三)實習農場應協助實習生以書面記錄每日實習起迄時間。
(四)實習農場應依雙邊國際協議內容給付實習生實習生活津貼,並負
擔實習生在我國期間全民健康保險費用。
(五)實習農場應簽定外國人實習契約,契約內容包含:實習期程、實
習地點、實習項目與內容、實習生活津貼給付方式、項目及金額
、停止實習之條件、契約訂定、變更、終止及損害賠償。
(六)實習農場應督導實習生確實遵守我國相關法令。
(七)實習生有違反法令,或連續三日失去聯繫或任何因素致實習關係
終止之情事,實習農場應於三日內通知本部。
(八)其他雙邊國際協議內容規定之事項。
前項第七款實習生失聯通報,經本部查證屬實者,由本部通報內政
部移民署,並副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等相關機關依規定辦理。
八、實習農場因故未能繼續完成實習計畫書,應於二個月前向本部提出
申請。
本部核准前項申請後,應廢止其實習農場之核定,由本部協助實習
生轉換至其他實習農場,或為實習生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
九、外國人來我國農業技術實習期間,依雙邊國家協議,最長為十二個
月;期滿有繼續實習之需要者,實習農場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十日,
檢具實習生成績良好之文件,向本部申請展延,並由本部核發展延
實習許可函,其合計實習期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前項實習生成績良好之文件,由本部農業改良場辦理年度考試並出
具證明文件認定。
十、本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不定期查核實習農場。實習農場及
實習生應陪同查核並提供書面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作業項目如下:
(一)實習生每日實習起迄時間之書面紀錄。
(二)實習計畫書執行情形。
(三)其他有關實習事項。
實習農場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之情事或違反核定之實習計畫
書內容,或違反我國相關法令,本部得廢止實習農場之核定。
經本部依前項廢止核定之實習農場,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並由本
部協助實習生轉換至其他實習農場,或為實習生辦理手續並使其返
國,實習生出國相關費用應由該實習農場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