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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限制18.2%益達胺水懸劑等七種農藥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081489313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植物防疫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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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農藥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18.2% 益達胺水懸劑、9.6% 益達胺水懸劑、28.8% 益達胺溶液、9.6%
益達胺溶液、10% 賽速安水溶性粒劑、25% 賽速安水溶性粒劑、16% 可尼
丁水溶性粒劑」等七種農藥自即日起刪除於荔枝椿象類及龍眼椿象類之使
用方法及其範圍。

主  旨:
公告「限制18.2% 益達胺水懸劑等七種農藥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並自
即日生效。


依  據:農藥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18.2% 益達胺水懸劑、9.6% 益達胺水懸劑、28.8% 益達胺溶液、9.6%
益達胺溶液、10% 賽速安水溶性粒劑、25% 賽速安水溶性粒劑、16% 可尼
丁水溶性粒劑」等七種農藥自即日起刪除於荔枝椿象類及龍眼椿象類之使
用方法及其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