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主 旨: 公告「限制18.2% 益達胺水懸劑等七種農藥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並自 即日生效。 依 據:農藥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18.2% 益達胺水懸劑、9.6% 益達胺水懸劑、28.8% 益達胺溶液、9.6% 益達胺溶液、10% 賽速安水溶性粒劑、25% 賽速安水溶性粒劑、16% 可尼 丁水溶性粒劑」等七種農藥自即日起刪除於荔枝椿象類及龍眼椿象類之使 用方法及其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