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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運送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所稱「救援」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080043273號 令
法規體系:
動物保護目/動保行政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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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核釋「動物運送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稱「救援」,指野生動
物保育法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學校或團體執行下列動物運送工作
:
一、擇地釋回:動物健康狀態良好不需收容治療,經發現不適合原地釋回
,需運送至他處釋回之情形。
二、後送醫療:包含擱淺或救援地點至收容場域、獸醫診療機構之運送,
以及收容場域至獸醫診療機構間往返。
三、收容場域轉移:因收容、中繼、醫療或空間分配之需求轉移收容場域
之情形。
四、收容後野放:收容後恢復健康之動物野放之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