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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違反有機農業促進法案件處罰裁量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6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081069433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農業資源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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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違反有機農業促進法(以
    下簡稱本法)事件,建立明確及一致性規範,俾提升執法效率與公信
    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主管機關對於違反本法規定者為處罰時,依違反有機農業促進法案件
    處罰裁量基準表(如附表)裁處之。
    前項附表所定違規次數之計算,自最近一次違規行為日起回溯一年之
    期間,為次數之計算基準。


三、於國內生產、加工、分裝或流通之農產品經查獲違反本法規定者,其
    處罰對象為應負該產品最終責任之農產品經營者。


四、進口農產品經查獲違反本法規定者,其處罰對象為該產品之進口業者
    。


五、違規行為數之認定方式:
 (一) 農產品經營者之不同產品經查獲違反本法同一規定者,屬不同行為
      。
 (二) 農產品經營者之相同產品屬不同批次(如有效日期、製造日期、生
      產日期、批號),經查獲違反本法同一規定者,屬不同行為。
 (三) 違反本法規定之農產品,經處罰鍰,或於令限期改正、下架回收之
      期限屆滿後,再經查獲違反本法同一規定者,屬不同行為,應按次
      累計處罰。


六、對認證機構及驗證機構以外之處罰,由違規行為人戶籍地址、法人或
    團體登記地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