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第九條規定,有機同等性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審查及查證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審查為有機同等性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以下合併簡稱申請
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 申請信函;其內容應敘明申請審查之產品範圍及聯絡窗口資訊。
(二) 與我國有機農業相關管理法規之比對資料。
(三) 有機農業概況;其應包括驗證機構家數、通過驗證農場與加工廠家
數及驗證面積。
(四) 有機農產品管理架構與措施;其應包括產品檢驗、標示查核及針對
違規案件之處置等事項。
三、本會為辦理前條審查,得就個案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產業或具
利害關係之機構、團體代表組成有機同等性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
小組)參與審查;必要時得洽申請者配合辦理實地查證。
四、本會辦理前點實地查證,除由本會指派適當人員外,並得自認證機構
、審查小組及具相關技術領域之專家學者中至少各選定一人組成查證
小組,參與實地查證作業。
五、查證小組執行實地查證之對象如下,並得視需要增加查證對象:
(一) 認證機構或功能相當之符合性評鑑機構。
(二) 驗證機構:查證(總部評鑑)驗證機構以二家為原則。必要時得增
減驗證機構家數。
(三) 有機農產品經營者:查證(見證評鑑)驗證機構所驗證有機農產品
經營者二家。必要時得增加查證家數。
六、查證小組執行實地查證之行程,由申請者安排並送本會同意後執行之
;查證期間所需當地交通費及翻譯費由申請者負擔,赴該國或地區之
機票、食宿等相關事宜所需經費由本會支應。
七、查證小組成員自抵達實地查證境內機場起,申請者應派員全程接送,
並於查證小組執行查證時,指派專人全程陪同,以確保查證行程順暢
及查證人員之安全。
八、查證小組執行實地查證作業以使用中文為原則;非中文語系國家,申
請者應安排精通當地語言人員並以中文全程翻譯。
九、查證小組應於返國後提交中文查證報告,由本會英譯後函送申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