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財團法人,指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主
管機關之財團法人。
第 3 條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農業財團
法人,其應報送本會備查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
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農業財團法
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政府捐助之農業財
團法人之預算書及決算書格式辦理。
第 4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