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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水土保持區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認定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農農保字第1132665030號;經水字第11360200120號;原民土字第1130024356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坡地管理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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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指其開發行為逾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所定種類及規模,或第四條第一項所定
情形。

    前項開發行為須非位於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或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其
影響範圍。



第 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