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主 旨: 公告「限制 44.9% 陶斯松乳劑等七種農藥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並自 即日生效。 依 據:農藥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限制下列農藥於作物之使用方法及範圍: 一、限制「44.9% 陶斯松乳劑」不得使用於蘋果、李、豌豆、楊梅之作物 。 二、限制「22.5% 陶斯松乳劑」、「25% 陶斯松可濕性粉劑」、「40.8% 陶斯松乳劑」、「40.8% 陶斯松水基乳劑」、「50% 陶斯松水基乳劑 」、「50% 陶斯松可濕性粉劑」等六種農藥不得使用於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