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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限制44.9%陶斯松乳劑等七種農藥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081488212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植物防疫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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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農藥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限制下列農藥於作物之使用方法及範圍:
一、限制「44.9% 陶斯松乳劑」不得使用於蘋果、李、豌豆、楊梅之作物
  。
二、限制「22.5% 陶斯松乳劑」、「25% 陶斯松可濕性粉劑」、「40.8%
  陶斯松乳劑」、「40.8% 陶斯松水基乳劑」、「50% 陶斯松水基乳劑
  」、「50% 陶斯松可濕性粉劑」等六種農藥不得使用於楊梅。

主  旨:
公告「限制 44.9% 陶斯松乳劑等七種農藥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並自
即日生效。

依  據:農藥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限制下列農藥於作物之使用方法及範圍:
一、限制「44.9% 陶斯松乳劑」不得使用於蘋果、李、豌豆、楊梅之作物
  。
二、限制「22.5% 陶斯松乳劑」、「25% 陶斯松可濕性粉劑」、「40.8%
  陶斯松乳劑」、「40.8% 陶斯松水基乳劑」、「50% 陶斯松水基乳劑
  」、「50% 陶斯松可濕性粉劑」等六種農藥不得使用於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