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7條第3款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080022223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民輔導目/農民保險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核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7條第3款規定,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
    簡稱農保)之被保險人,除農地所有權人外,其配偶、直系血親、翁
    姑或媳婦,以該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參加農保,且符合該款其他規定者
    ,亦得繼續參加農保,並自即日生效。
二、內政部98年9月25日台內社字第0980173771號函及100年2月23日台內
    社字第1000010749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