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積極任
事,型塑正向組織文化,以共同致力達成本部施政目標,提升整體施
政效能及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分以下四組進行評比:
(一)本部業務單位:本部綜合規劃司、資源永續利用司、農民輔導司、
畜牧司、動物保護司、農業科技司、國際事務司、資訊司。
(二)本部行政單位:本部秘書處、人事處、政風處、 會計處、統計處
、法制處。
(三)所屬各署:農糧署、漁業署、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林業及自然保育
署、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農田水利署及農業金融署。
(四)所屬試驗機構及中心: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
產試驗所、獸醫研究所、農業藥物試驗所、生物多樣性研究所、桃
園區農業改良場、苗栗區農業改良場、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臺南區
農業改良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臺東區農業
改良場、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種苗改良繁殖場及農業科技園區管
理中心。
三、績效評核指標項目及評核比重:
(一)關鍵績效指標(Key Perfomance Index, 以下簡稱KPI)達成情形
(80%):依據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類型不同,填列不同項
數之KPI;KPI之設定基準與項數如下:
1.設定基準:
(1)本部中程施政計畫、當年度施政計畫及所定關鍵策略目標。
(2)本部組織法、處務規程所定職掌或各單位當年度之重點工作。
(3)總統、院長、部長之政策指示或交辦事項。
2.項數:
(1)本部業務單位:5項。
(2)本部行政單位:秘書處、法制處各3項或4項,一條鞭單位(含
人事處、政風處、 會計處、統計處)各2項至4項,其中1項均
為服務滿意度評比。
(3)所屬各署:5項。
(4)所屬試驗機構及中心:5項。
(二)綜合評核(20%):由部長就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全年度
KPI達成情形做整體考評。
四、績效評核作業及成績評定:
(一)KPI設定:
1.由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依據指標設定之創新度、挑戰度
、複雜度、重要政策連結度及完成度設定KPI(評分基準如附表1
),送本部人事處彙辦(設定項目表如附表2),設定項目表繳
交之期限本部人事處另案函知;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之部分
KPI亦得由本部指定設定之。
2.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之KPI如屬原有或延續性指標,應
提供過去實績佐證資料供評核小組參考。
3.本部行政單位服務滿意度之評比事宜,由人事處主辦,資訊司協
辦。
(二)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之KPI由綜合規劃司、農業科技司及
秘書處提供幕僚意見,送請主任秘書召集技監、參事組成之評核小
組(以下簡稱評核小組),就KPI目標值及配分進行書面審查,並
於簽陳部長核定後,據以辦理。
(三)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KPI核定後,因政策、預算變更或不
可抗力之事由,致原業務無法執行須調整內容或KPI時,於簽奉部
長核定後,送人事處據以辦理。奉核可刪除之KPI不列入年終評比
,該項KPI配分按剩餘權重比例分配至其餘KPI。
(四)成績評定:
1.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各項執行成果統計至當年10月底,
並填寫年度KPI執行成果報告表(如附表3),於當年11月10日前送
人事處彙整。
2.人事處彙齊成果報告表後,送請評核小組就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
關(構)KPI執行成果報告表辦理複評;複評以書面方式審查為
原則,必要時得由評核小組邀請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說
明。
3.綜合規劃司、農業科技司、秘書處及政風處應就本部各單位及所
屬機關(構)之獲獎紀錄、特殊績優情事、跨域合作優良事蹟或
重大缺失,填列優劣事蹟評核表(如附表4)送人事處彙整,簽
陳部長於綜合評核中參酌評分。
(五)人事處依評核小組評核結果,簽陳部長核定。
五、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年度績效評核成績,作為各單位及所屬
機關(構)年終考績及獎勵參考。績優者若干名,並核發獎牌,以資
鼓勵。
六、本部所屬機關(構)得參照本計畫辦理機關(構)內部績效管理;其
適用對象、績效評核指標項目、成績評定及獎勵方式等,由各機關(
構)自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