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
查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養殖漁業
經營結合地面型綠能設施專案計畫(以下簡稱專案計畫)之審查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具專案計畫時,應確保養殖漁業與綠能相互
結合共同發展,並由直轄市、縣(市)能源主管機關(單位)完成環
境及社會檢核議題辨認,且評估具可行性。
專案計畫推動範圍內之農業用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且養殖魚塭面積
占百分之六十以上者,優先推動。
三、養殖漁民、養殖漁民團體或營業項目登記有水產養殖業之業者,得擬
具專案計畫建議書,並備齊下列文件,報請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為擬具專案計畫之參據:
(一) 建議推動範圍圖,應有明顯之道路、通路、進排渠道或重要地標等為
界。
(二) 土地清冊。
(三) 養殖經營模式結合之可行性。
(四) 設施空間配置圖。
(五) 必要時可提供饋線規劃及可行性評估。
(六) 其他依個案需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必要之文件。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二點擬具專案計畫或收受前點專案計畫建
議書,應召開專案計畫評估會議審查下列事項:
(一) 專案計畫推動之區位範圍:應以明顯之道路、通路、進排渠道或重
要地標等為界,標示計畫推動之區位範圍。
(二) 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之規劃及產業可行性評估:說明養殖漁
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之利用規劃、發展方向及可行性分析。
(三) 設施空間配置:標示並說明計畫推動之區位範圍內綠能設施及其他
相關設施之配置原則。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點規定召開會議評估可推動者,應檢附評
估表(附件一)及專案計畫,函送本部審查,相關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