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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21348165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養殖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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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
  查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養殖漁業
  經營結合地面型綠能設施專案計畫(以下簡稱專案計畫)之審查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具專案計畫時,應確保養殖漁業與綠能相互
    結合共同發展,並由直轄市、縣(市)能源主管機關(單位)完成環
    境及社會檢核議題辨認,且評估具可行性。
    專案計畫推動範圍內之農業用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且養殖魚塭面積
    占百分之六十以上者,優先推動。

三、養殖漁民、養殖漁民團體或營業項目登記有水產養殖業之業者,得擬
    具專案計畫建議書,並備齊下列文件,報請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為擬具專案計畫之參據:
(一) 建議推動範圍圖,應有明顯之道路、通路、進排渠道或重要地標等為
     界。
(二) 土地清冊。
(三) 養殖經營模式結合之可行性。
(四) 設施空間配置圖。
(五) 必要時可提供饋線規劃及可行性評估。
(六) 其他依個案需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必要之文件。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二點擬具專案計畫或收受前點專案計畫建
    議書,應召開專案計畫評估會議審查下列事項:
(一) 專案計畫推動之區位範圍:應以明顯之道路、通路、進排渠道或重
     要地標等為界,標示計畫推動之區位範圍。
(二) 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之規劃及產業可行性評估:說明養殖漁
     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之利用規劃、發展方向及可行性分析。
(三) 設施空間配置:標示並說明計畫推動之區位範圍內綠能設施及其他
     相關設施之配置原則。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點規定召開會議評估可推動者,應檢附評
  估表(附件一)及專案計畫,函送本部審查,相關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