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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9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 1061070756 號
法規體系: 農糧目/農業資源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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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實施目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輔導國內養蜂農民(以下簡稱蜂農)填報其實際從
事養蜂之情形、資格查核及後續追蹤,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貳、申報資格、時間、地點及應檢附資料
  一、申報資格
   (一) 蜂農養蜂總箱數應達100箱。
   (二) 青年農民(年齡18歲以上45歲以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在
        養蜂總箱數不足 100箱者,其飼養蜂總箱數應維持至少50箱,且
        自申報日期起2年內養蜂總箱數應達100箱(含)以上規模。
  二、申報時間:全年
  三、申報地點:戶籍或流動放養地點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四、蜂農申報應檢附資料
   (一) 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通知書1份(如附件1)
   (二) 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資料表1份(如附件2)
   (三)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四) 參加養蜂產銷班或養蜂團體證明文件,或各級農民輔導機關(構)或
        農會提供之證明文件1份
   (五) 放置蜂箱現場照片 (蜂箱正面須噴上蜂農姓名或養蜂場名稱及編碼
        等可辨識數量之資料 )
   (六) GPS定位點資料或雲端影音履歷系統資料

參、申報程序
  一、戶籍所在地申報
          蜂農應填具「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通知書」及「農民從
      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資料表」,並檢附本作業程序第貳點第四項 (
      三)~(六)款等相關佐證資料,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報
      ,異動時亦同。經該公所查證無誤後,由該公所書面通知戶籍所在地
      農會,並副知申報之農民。全年度流動放養地點相關資料應同時一併
      申報。
  二、流動放養所在地申報
          蜂農應填具「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通知書」及「農民從
      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資料表」,並檢附本作業程序第貳點第四項 (
      三)~(六)款等相關佐證資料,向流動放養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
      申報,異動時亦同。經該公所查證無誤後,由該公所書面通知戶籍所
      在地公所及農會,並副知申報之農民。
  三、有關「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流程圖」,詳如附件3。

肆、其他注意事項
  一、蜂農應提供「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資料表」及上述相關佐證
      資料供有關機關查核,如有缺漏應依期補件,未依規定補件或登載不
      實資料者,由蜂農自負法律責任。
  二、為保障蜂農參加農保及申報災損補償相關權益,蜂農應於放養期間拍
      攝放養現場照片(具 GPS定位點資料),以保存證據力,惟經中央氣
      象局發布氣候不佳狀況時應增加拍攝次數,以利查核或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