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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農科園商字第1124017500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科技園區目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之規
費;變更設計者,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


第 3 條
使用執照收取規費新臺幣二百元。


第 4 條
拆除執照免費發給。


第 5 條
建築執照遺失補發收取規費新臺幣二百元。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