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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水土保持法第19條第2項「攸關水資源之重大建設」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農水保字第1071858664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坡地管理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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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攸關水資源之重大建設」,指經行政院
核定且涉及水源、水質、水量之開發、利用、保育、治理、改善等相關計
畫、經費之措施或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