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百合科(Liliaceae)萱草屬(Hemerocallis)
之植物及其雜交種品種。
三、試驗檢定機構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
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 送檢時間:全年。
(二) 檢定材料:
1.由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提供已抽花莖但尚未開花之植株
,花莖長度在五公分以下,檢定品種及對照品種植株各二十
株,送達檢定機構。
2.申請者所提供之植株,外觀必須是健康、具活力、未遭受主
要病蟲感染,且不能經過任何處理。
(三) 試驗設計:質的性狀及量的性狀調查十五株為原則。
(四) 栽植環境:於遮雨網室內進行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
,則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
正常生長。
(五) 栽培管理:採盆植方式進行,盆器為八吋標準盆,栽培介質為
泥炭土:珍珠石=九:一(體積比),介質深度約二十公分,
栽培管理依萱草屬慣行栽培法進行。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年之試驗觀察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提請
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在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之調查應依萱草品種性狀調查表(如附件)所列之規定辦理
。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
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
時,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
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做成檢定
報告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議,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
國際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