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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民健康保險專案辦公室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120023576號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民輔導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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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本會)為利承接農民健康保險(下稱本保險)
    業務、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下稱農職保)業務與農民健康保險及農
    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之秘書工作,特設本會農民健康保險專案
    辦公室(下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公室任務如下:
  (一)本保險、農職保政策與法規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二)本保險與農職保預、決算規劃及推動。
  (三)本保險、農職保與農民及農民眷屬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規劃及推動。
  (四)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之秘書工作。
  (五)農民年金制度之規劃、建立及推動。
  (六)其他與本保險及農職保事項相關計畫、措施及方案。


三、本辦公室設於本會輔導處下,執行前點所列任務。
    本辦公室於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完成時,裁撤之。


四、本辦公室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本辦公室業務,由本會或所屬機關簡
    任人員兼任之;另置成員若干人,由本會、本會農業金融局及內政部
    移撥人員組成。


五、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內政部移撥之相關經費及本會年度預算項下調
    整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