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瞭解並增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勞保局)受託辦理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承保、
給付、財務收支等業務之正確性及妥適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對勞保局進行查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書面查核:由勞保局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
編製農保業務辦理情形相關統計月報表、年度總報告等提報本部進
行查核,並分送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
(二)實地查核:本部得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勞保局受託辦理農民健康保
險承保、給付、財務收支等業務。
三、本部針對勞保局提報之書面資料查核後予以備查,或函請勞保局依查
核結果儘速改進相關缺失。
四、本部得視需要或上級交辦應辦理之查核事項及審計部審核通知事項不
定期辦理實地查核作業,相關作業流程如附表。
五、辦理農保業務查核所需經費,於本部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