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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內政部查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辦理農民健康保險業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0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120023778號函
法規體系: 農民輔導目/農民保險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瞭解並增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勞保局)受託辦理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承保、
    給付、財務收支等業務之正確性及妥適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對勞保局進行查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書面查核:由勞保局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
      編製農保業務辦理情形相關統計月報表、年度總報告等提報本部進
      行查核,並分送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
(二)實地查核:本部得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勞保局受託辦理農民健康保
      險承保、給付、財務收支等業務。


三、本部針對勞保局提報之書面資料查核後予以備查,或函請勞保局依查
    核結果儘速改進相關缺失。


四、本部得視需要或上級交辦應辦理之查核事項及審計部審核通知事項不
    定期辦理實地查核作業,相關作業流程如附表。


五、辦理農保業務查核所需經費,於本部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