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為防止病害藉由草莓種苗傳播蔓延,以提昇
草莓種苗品質,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草莓:指學名 Fragaria ananassa Duch, 英名:Strawberry 之薔
薇科(Rosaceae),草莓屬(Fragaria)之多年生草本植物,果實
供食用。
(二)真菌性病害:由萎凋病菌(Fusarium oxysporum)、炭疽病菌
(Colletotrichum spp.)引起之病害。
(三)病毒性病害:由草莓輕型黄邊病毒(Strawberry mild yellow edge
virus, SMYEV)引起之病害。
(四)線蟲性病害:指由根腐線蟲(Pratylenchus sp.)引起之病害。
(五)基本種苗(G0):指經檢定後進行組織培養之組織培養苗。
(六)原原種(G1):基本種苗經健化後作為原原種,供作設置原種苗圃
使用。
(七)原種苗(G2):原原種經繁殖後為原種苗,供作採種苗圃設置使用
。
(八)採種苗(G3):原種苗繁殖後為採種苗,供作栽培用苗。
三、為辦理草莓種苗病害驗證業務,由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為受理機關
,負責申請案之受理及發證事宜;由農業部苗栗區農業改良場及國立
臺灣大學植物醫學研究中心為檢查機關,負責各階段繁殖圃操作管理
等檢查工作;由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種苗改良繁殖場、苗栗區農業改
良場及國立臺灣大學植物醫學研究中心為檢定機關,負責各階段繁殖
圃之病害檢定工作。
四、申請基本種苗(G0)驗證者於進行組織培養前一個月提出申請,申請
原原種(G1)、原種苗(G2)及採種苗(G3)於種植前一個月向受理
機關提出申請,並於申請時檢附申請書及向檢查單位繳交檢查費,除
基本種苗(G0)外其餘種苗於申請時須檢附前一階段驗證合格證明書
。
五、檢定機關應於完成檢定後七個工作日內,將結果通知受理機關及檢查
機關。受理機關應於接獲檢定結果後七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者向檢
定單位繳交檢定費。驗證結果於申請人繳交檢定費後由受理機關通知
申請者,經檢定符合規定之種苗另核發證明書。
六、各階段繁殖圃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基本種苗(G0)
1.設置條件:
(1)具恆溫種原保存庫。
(2)組織培養相關設備,包括培養基配置相關器材、高溫高壓滅菌釜
、組織培養分切儀器、無菌操作台、無菌培養室等。
2.操作管理:
(1)確認母本種原無檢出驗證標的病原後始可進行組織培養。
(2)培育過程中隨時注意植株是否有病原污染或生長變異,如有發現
立即清除。
(3)組培室之人員進出應登記並做適當消毒,當天從事田間活動之相
關人員禁止進入培育空間。
(4)備標準作業流程及管理紀錄簿,紀錄簿用以登載品種特性及圖片
、人員進出、設施及設備維護等資料。
(二)原原種(G1)
1.設置條件:
(1)設施應以六十網目以上防蟲網包覆,並具遮雨和防雜草設施。
(2)設施進出口應裝設不對開之雙層門及通道。
(3)設施內具有離地四十公分以上之高架植床。
2.操作管理:
(1)栽培介質使用前應經 70℃ 以上滅菌後始可使用。使用經過逆滲
透設備或適當消毒之水源。
(2)工作人員進出時鞋底應穿著可拋式鞋套或經消毒槽消毒,栽培操
作工具應消毒處理後使用。
(3)發現種苗罹染病害,其植株及介質應移除並銷毀,容器應予以消
毒,並加強該繁殖圃之清潔與防治。
(4)培育過程中隨時注意植株是否有生長變異或病毒媒介昆蟲,如有
發現立即清除及做適當防治。
(5)當天從事田間活動之相關人員禁止進入培育空間。
(6)備標準作業流程及管理紀錄簿,紀錄簿用以登載品種特性及圖片
、人員進出、設施、設備維護及疫病蟲害防治措施等資料。
(三)原種苗(G2)
1.設置條件:
(1)設施應以三十二網目以上防蟲網包覆,並具遮雨和防雜草設施。
(2)設施進出口應裝設不對開之雙層門及通道。
(3)設施內具有離地四十公分以上之高架植床。
2.操作管理:
(1)栽培介質使用前應經 70℃ 以上滅菌後始可使用。使用經過逆滲
透設備或適當消毒之水源。
(2)工作人員進出時鞋底應穿著可拋式鞋套或經消毒槽消毒,栽培操
作工具應消毒處理後使用。
(3)發現種苗罹染病害,其植株及介質應移除並銷毀,容器應予以消
毒,並加強該繁殖圃之清潔與防治。
(4)培育過程中隨時注意植株是否有生長變異或病毒媒介昆蟲,如有
發現立即清除及做適當防治。
(5)當天從事田間活動之相關人員禁止進入培育空間。
(6)備標準作業流程及管理紀錄簿,紀錄簿用以登載品種特性及圖片
、人員進出、設施、設備維護及疫病蟲害防治措施等資料。
(四)採種苗(G3)
1.設置條件:
(1)設施應具遮雨設施。
(2)設施內具有離地四十公分以上之高架植床。
2.操作管理:
(1)栽培介質使用前應經 70℃ 以上滅菌後始可使用。
(2)栽培操作工具應消毒處理後使用。
(3)發現種苗罹染病害,其植株及介質應移除並銷毀,容器應予以消
毒,並加強該繁殖圃之清潔與防治。
(4)培育過程中隨時注意植株是否有生長變異或病毒媒介昆蟲,如有
發現立即清除及做適當防治。
(5)備管理紀錄簿,以登載品種、種植日期及疫病蟲害防治措施等資
料。
七、各階段繁殖圃檢查、檢定及採樣方法如下:
(一)檢查方法
1.各階段種苗於種植前經檢查符合各階段種苗設施條件。
2.基本種苗(G0)
(1)母本種原進行取樣經檢定無驗證標的病原者始可進行組織培養。
(2)於組織培養苗進入原原種(G1)階段前且達可取樣大小後進行採
樣檢定。
3.原原種苗(G1)
於組織培養苗出瓶健化後,進行繁殖圃檢查,必要時採取原原種苗
進行取樣檢定。
4.原種苗(G2)
(1)定植於原種苗圃後約一個月實施第一次檢查。
(2)定植三至四個月後實施第二次檢查,必要時採取原種苗進行取樣
檢定。
5.採種苗(G3)
(1)定植於採種苗圃後約一個月實施第一次檢查。
(2)於種植後三到四個月實施第二次檢查,必要時採取採種苗進行取
樣檢定。
(二)檢定方法
各階段種苗依病原核酸屬性採用反轉錄聚合酶鏈鎖反應法(簡稱
RT-PCR)或聚合酶鏈鎖反應法(簡稱 PCR ),病毒以 ELISA 法或
RT-PCR 法;真菌以 PCR 法或選擇性培養基鑑定;線蟲以型態鑑定
或 PCR 法。
(三)採樣方法
1.各階段種苗繁殖圃之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本須知之規定,並由檢
查人員現場查驗確認,始得進行採樣,檢查人員得視情況增加採樣
數量及調整檢查時間。
2.基本種苗(G0)之母本種原以每株為一單位檢定,採取展開之新葉
及老葉含葉梗,以及土壤,將樣品置於封口塑膠袋中,標明植株編
號,送交檢定機關進行病害檢定。
3.基本種苗(G0)以單一母本編號為一單位檢定,抽樣原原種(G1)
階段前總瓶數的百分之一,未達一百瓶者抽一瓶,將樣品置於封口
塑膠袋中,標明樣品編號,送交檢定機關進行病害檢定。
4.原原種(G1)必要時抽樣千分之一檢定,採取植株老葉含葉梗,將
樣品置於封口塑膠袋中,標明樣品編號,送交檢定機關進行病害檢
定。
5.原種苗(G2)必要時採樣檢定,採取植株葉片及土壤,將樣品置於
封口塑膠袋中,標明樣品編號,送交檢定機關進行病害檢定。
6.採種苗(G3)必要時採樣檢定,採取植株葉片及土壤,將樣品置於
封口塑膠袋中,標明樣品編號,送交檢定機關進行病害檢定。
八、驗證基準及有效期限規定如下:
(一)基本種苗(G0):經檢定確認無驗證標的病原,視為符合規定。驗
證有效期限為二年,其後每年檢查一次。
(二)原原種苗(G1):經目視或檢定無驗證標的病原,缺株率百分之五
以內,視為符合規定。驗證有效期限為一年。
(三)原種苗(G2):經目視或檢定無驗證標的病原,缺株率百分之十以
內,視為符合規定。驗證有效期限為一年。
(四)採種苗(G3):經目視或檢定無驗證標的病原,缺株率百分之十以
內,視為符合規定。驗證有效期限為半年。
九、依據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規費收費標準收費規定如下:
(一)檢查費:每件申請案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檢定費:依驗證過程所抽驗之樣品數核計,每件樣品包含本須知病
原之檢定,採選擇性培養基鑑定或 ELISA 者每樣品收取新臺幣三
十元,採 PCR 或 RT-PCR 者每樣品收取新臺幣三百元。
前項費用之收支依照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