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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圖書室管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農保監字第1121858733號函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農村水保其他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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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利圖書室之管理,特
    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之圖書資料,係指研究報告、技術手冊、圖冊、圖書、期
    刊雜誌,以及電子出版品與視聽資料等。

三、本署與所屬各分署委辦及研究計畫所產出之圖書資料,應提送一份至
    圖書室管理單位編目後,公開陳列於圖書室;外單位提供本署與所屬
    各分署之圖書資料如有收藏之必要,得比照辦理。

四、圖書室開放時間為本署上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
    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例假日及天然災害停止上班發布時皆不開
    放。

五、進入圖書室請使用本署員工識別證刷卡入內,攜書外出時,應先至自
    動借還書機器辦理借閱手續,歸還時亦然。

六、圖書室珍藏之善本圖書與文獻、限閱之圖書資料、未經刊行之手稿、
    紙張或裝訂易於受損或明顯破損者、參考工具書、期刊及未完成編目
    之新書,限館內閱讀。

七、借閱冊數、期限及規定如次:
 (一) 每人借閱圖書資料之數量以二十冊為限,借期一個月。借閱冊數已
      達上限者,在未還清期間不得另借他書。借閱期滿時,如該圖書資
      料無他人預約得續借一次;惟該圖書資料於借閱期內業經他人預約
      後,不得續借。
 (二) 借書逾期時應立即歸還,並依照逾期天數暫時停止借閱之權限,逾
      三個月未歸還者,永久停止其借閱權,並依照遺失規定辦理賠償。
 (三) 擬借閱之圖書,如已為他人借出或尚未完成編目之新書,得於借還
      書系統登記預約。
 (四) 預約圖書資料到館或開始借閱,經圖書室通知起一週內,預約人應
      到館辦理借閱,逾期自動取消本次預約。
 (五) 本署同仁因研究需要推介採購或優先預約由圖書室主動購置之圖書
      ,於新書到館後享有優先借閱權。
 (六) 未辦外借手續之圖書資料及研究報告,限於閱覽室內查閱,閱畢請
      留置於借還書台上或歸還管理人員。
 (七) 借閱人如因出國進修、考察、請長假達兩個月以上者,或屬離(調)
      職、退休人員,應先還清所借圖書資料。服務單位及聯絡方式如有
      異動時,應主動通知圖書室管理人員更正,經圖書室通知逾一個月
      內仍無法送達或致其他損失者,依圖書資料遺失之相關規定辦理。
 (八) 圖書室年度盤點或遇有清查整理時暫停開放,借閱人應自收到圖書
      室通知後,即刻還清所借出之圖書資料。
 (九) 圖書資料之使用不得觸犯著作權法,違者自負法律責任。
 (十) 借閱之圖書應善加珍護,不得折角、撕毀、圈點、註記、塗寫,如
      有遺失或污損致不堪閱讀使用者,自圖書室首次通知日起一個月內
      ,須購置相同或新版圖書資料歸還。無法購得之絕版書等,須按定
      價兩倍現金賠償;未知定價之圖書,中文書賠償一千元、外文書賠
      償二千元。賠償期間暫時停止借閱權限,辦妥賠償程序後使得恢復
      。

八、讀者於館內有妨害安寧秩序及違反相關規定之行為時,圖書室管理人
    員應隨時予以禁止。

九、本原則經簽奉首長核可後以函分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