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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鮪延繩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所稱「電子漁獲回報或漁撈日誌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之計算方式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71336040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遠洋漁業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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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
六條、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鮪
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所稱「電子漁
獲回報或漁撈日誌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之計算方式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一、配額限制魚種:依個別魚種分別計算。
二、配額限制魚種以外之魚種:
(一)太平洋:區分長鰭鮪、黃鰭鮪、劍旗魚、鯊魚及其他五類,各類分別
    計算。
(二)印度洋:區分長鰭鮪、劍旗魚、鯊魚、油魚及其他五類,各類分別計
    算。
(三)大西洋:區分黃鰭鮪、鯊魚及其他三類,各類分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