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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森林遊樂區與自然保護區及平地森林園區禁止輸送犬貓及其他哺乳類動物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林務字第1071750826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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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主旨:訂定「森林遊樂區與自然保護區及平地森林園區禁止輸送犬貓及其

      他哺乳類動物」(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零七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主旨:訂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
      日止,附表所列森林遊樂區、自然保護區及平地森林園區禁止輸送
      犬貓及其他哺乳類動物。」,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生
      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