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克蟎等十一種農藥為禁用農藥及限制25%毆殺松乳劑等六種農藥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7 月 23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071488593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植物防疫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依據:
農藥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禁用農藥:
(一)「大克蟎」、「芬佈克蟎」、「16.5%滅紋乳劑」、「8%甲基砷酸鈣
   可濕性粉劑」、「1%鐵甲砷酸銨粒劑」、「6.5%鐵甲砷酸銨溶液」
   、「42.3%禾爾邦砷乳劑」、「0.49%嘉賜蒙粉劑」及「甲基砷酸鐵」
   等九種農藥,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禁止製造、加工、
   分裝、輸入、輸出、販賣及使用。
(二)「35.2%甲基砷酸鈉溶液」及「45%甲基砷酸鈉溶液」等二種農藥,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禁止製造、加工、分裝及輸入,
   並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起禁止輸出、販賣及使用。
二、限制農藥之使用方法及範圍:
(一)「25%毆殺松乳劑」、「75%毆殺松水溶性粒劑」、「75%毆殺松水溶
   性粉劑」、「50%毆殺松可濕性粉劑」及「30%陶毆松乳劑」等五種
   農藥,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刪除於水稻之使用方法及
   範圍。
(二)「8%克氯綜粒劑」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刪除其使用方
   法及範圍。
主    旨:
公告「大克蟎等十一種農藥為禁用農藥及限制25%毆殺松乳劑等六種農藥
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

依  據:農藥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禁用農藥:
(一)「大克蟎」、「芬佈克蟎」、「16.5%滅紋乳劑」、「8%甲基砷酸鈣
   可濕性粉劑」、「1%鐵甲砷酸銨粒劑」、「6.5%鐵甲砷酸銨溶液」
   、「42.3%禾爾邦砷乳劑」、「0.49%嘉賜蒙粉劑」及「甲基砷酸鐵」
   等九種農藥,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禁止製造、加工、
   分裝、輸入、輸出、販賣及使用。
(二)「35.2%甲基砷酸鈉溶液」及「45%甲基砷酸鈉溶液」等二種農藥,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禁止製造、加工、分裝及輸入,
   並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起禁止輸出、販賣及使用。
二、限制農藥之使用方法及範圍:
(一)「25%毆殺松乳劑」、「75%毆殺松水溶性粒劑」、「75%毆殺松水溶
   性粉劑」、「50%毆殺松可濕性粉劑」及「30%陶毆松乳劑」等五種
   農藥,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刪除於水稻之使用方法及
   範圍。
(二)「8%克氯綜粒劑」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刪除其使用方
   法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