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本部各單位及所屬二級、三級機關(構)
(以下簡稱單位(機關))開放政府聯絡人之實施運作,以落實開放政府
理念,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部由部長指定次長一人督導開放政府業務,並建立本部各單位(機
關)開放政府聯絡人之聯繫機制。
三、本部各單位(機關),除人事處、政風處、會計處、統計處、法制處外
,應指派適當層級且獲充分授權人員至少一人,擔任該單位(機關)
之開放政府聯絡人;本部督導開放政府業務之次長得自本部各單位(
機關)開放政府聯絡人中指派一名擔任本部總聯繫窗口,並由該單位(
機關)協助行政院辦理開放政府業務相關行 政幕僚工作。
四、本部各單位(機關)開放政府聯絡人,應配合參加行政院及國家發展委
員會辦理之開放政府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五、為強化開放政府聯繫機制,行政院定期或不定期召開下列會議,本部
出席人員如下:
(一)開放政府政策聯繫會議:每季召開一次為原則,研商開放政府重要
政策及推動方案,由本部督導開放政府業務之次長出席。
(二)開放政府聯絡人工作推動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討論次月份
之開放政府議題,由本部總聯繫窗口出席,並視該次會議議程需要
,偕同本部相關單位(機關)之開放政府聯絡人共同出席。
(三)開放政府議題協作會議:視實際業務需要召開,由本部指派與該議
題業務相關之單位(機關)開放政 府聯絡人出席。
六、開放政府聯絡人工作推動會議決議由本部辦理之議題協作會議,由議
題所涉單位(機關)負責籌辦,所需費用由該單位(機關)自行籌措。
七、開放政府聯絡人之實施運作,除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開放政府聯絡人
實施要點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